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因信託財產 所欠繳之 稅捐,得就 受託人 之 有財產強制執行

委託人基於信託關係將其所有土地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基於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該筆土地於信託關係成立中所生之地價稅逾期未繳納者,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之財產執行,此財產自得包括自有財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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