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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 「房屋使用權」交易,(( 不論盈虧 )) 都要 申報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9-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除房屋、土地外,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亦適用新制規定,應於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 即使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也要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考量個人交易該等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雖屬權利交易性質,惟經濟實質與房屋交易類同,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此類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應按新制規定課稅,並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長期持有等租稅優惠。
 
個人未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處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鍰;如有應納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不論有所得或虧損,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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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8日 星期二

2020年2月11日 星期二

注意 ~~ 受贈人~~ 也會被課 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除了是贈與人外,受贈人也有可能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及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近來該局查獲轄內甲君透過第3人將房屋移轉給子女,經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對受贈人發單補徵。受贈人不服,主張甲君名下尚有存款11,000元,未先執行即改課受贈人,難謂適法云云,經國稅局查明,甲君名下雖尚有郵局存款,惟該存款來源係每個月的敬老津貼,屬社會福利津貼,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或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的「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並不因此而免除贈與人原應負繳納贈與稅之義務,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贈與人仍負有納稅義務,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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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危老重建、都更整合】~ 有關新北市政府各局處的文宣摺頁,可到哪裡索取?

    本府各局處的相關文宣摺頁,可至本府一樓大廳東、西側服務台或摺頁印刷機關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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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9日 星期日

    【危老重建、都更整合】~ 父親出資 購地後 (( 以兒子名義登記 )),小心「稅」上身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8-1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已成年人購置不動產,雖無上述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規定之適用,惟如係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已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之資金,即為贈與價額;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受理檢舉王君於2017年間出資4千萬餘元購買土地,且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其子名下,應以贈與論,經發函請王君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惟王君未於期限內申報,遂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1千萬餘元,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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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日 星期日

    【危老重建、都更整合】~ 什麼是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主要針對老舊社區、巷道狹窄有礙救災及居住環境品質不良等地區,透過拆除重建或整建維護的方式,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使大家住得更安全、更舒適。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分述如下:
    ◎重建:即拆屋重建,在重建規劃時,除必須考量現住戶或違章戶安置外,對改善環境品質及增進公益性亦為更新時重要的考量事項。
    ◎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如外牆拉皮、增設電梯或升降設備等。
    ◎維護: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整建與維護即一般所謂建築物立面整修或4、5層樓老舊公寓增設電梯,考量原有建築結構安全良好,尚無拆除重建之必要,惟建築物外觀或既有設施過於老舊,透過該方式能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及都市景觀。 (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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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4日 星期日

    【危老重建、都更整合】~ 都市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都市更新地區是為考量都市現狀與未來發展目標而劃定之範圍,目的在讓社會大眾知道政府鼓勵都市更新的區域在哪裡,而更新單元則是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單元,民間在政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內可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亦可於更新地區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兩者的差異在於在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申請更新事業,有同意門檻較低、更新時程獎勵及免檢核「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附表中有關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等等,在更新地區範圍外則沒有上述之放寬及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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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5日 星期五

    【危老重建、都更整合】~ Q2. 我家是不是老屋?

    民國88年發生921地震後,內政部檢討建築設計規範之耐震設計,提高耐震設計標準,並於次年1月1日實施。故如建築物係於民國88年12月31日前設計或建造,其耐震能力有檢討之必要,因此定義老屋為88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照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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