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或65歲以上有走失之虞者,皆可免費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申請表、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方式可臨櫃或郵寄。
四、若不慎遺失請重新申請;另不再使用者請寄回辦理單位:新北市府聯合服務中心綜合申辦櫃台、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新北市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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