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選配有分「不能選配」與「不願選配」兩種。
如果地主明確表態不要參與更新,就屬「不願」選配,如果是同意參與更新,但房地經過估價師的查估,鑑價結果卻沒達到可分配的標準,就屬於「不能」選配,這兩種沒參與選配的地主都是領回更新前權利價值的現金補償。另外,補償金發放時間,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日起30日內領取,如逾期不領取者,則依法提存。
惟不願參與分配者或不能選配者,如有表達欲參與分配之意願,實施者仍應考量所有權人權益,讓其得以選配房屋為原則,並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繳交差額價金。(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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