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有多數決的制度,即對少數不願配合者具有強制性,以不影響大多數人權益為原則,但對於不同意的少數人,仍然要尊重其意見。
而在文林苑事件過後,一般建商亦不想申請強拆,所以在審議上,建商針對不同意戶部分會先行溝通協調或請委員會排除,而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之地主自己也要儘早提出反對意見,以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所以不願參與更新的人可先與實施者溝通協調,協調不成時,可再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對其權益保障進行協商,如權利變換計畫審議通過並已發布實施,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仍有意見時,可依規定,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兩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市提出異議處理,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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