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業概要階段,因為僅是初步確定更新單元範圍、未來發展方向及原則,經核准後申請人仍須整合至事業計畫階段,因此法令未訂定此階段撤銷同意書之程序,也就是說概要經「申請」後,所簽定的「概要」同意書原則上不能撤銷。
而事業計畫階段,在市府辦理「公開展覽」程序期滿前,同意書是有撤銷機會的,可以正式書函向實施者表達撤銷意願,同時將副本寄給市府。然而,依規定同意書是可補正的項目,因此市府會允許實施者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完成且同意比例未達門檻,才會駁回都更案申請。
另外,如果公開展覽程序期滿後,「事業計畫」同意書,除有民法第88、89、92條所規定的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等情形、或雙方合議撤銷外,是無法任意撤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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