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 「房屋使用權」交易,(( 不論盈虧 )) 都要 申報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9-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除房屋、土地外,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亦適用新制規定,應於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 即使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也要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考量個人交易該等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雖屬權利交易性質,惟經濟實質與房屋交易類同,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此類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應按新制規定課稅,並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長期持有等租稅優惠。
 
個人未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處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鍰;如有應納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不論有所得或虧損,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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