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經耐震評估後,如結構需補強者或重建必要者,可以依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辦理私有建築物進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耐震補強或拆除重建:
- 作業方式:申請補助受理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內政部營建署複審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始得核予補助。
- 補助範圍及額度:
- (1) 採都市更新「重建」方式處理者:依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人數分級距評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之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500萬元。
- (2) 採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方式處理者:依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評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費用之補助額度。依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評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有關費用之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800元,每案上限為工程費用之45%;施作提高建物耐震能力者,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4,000元,惟不得超過該項工程費用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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