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人如係個人,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比照財政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1310號函規定,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而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二)申請人如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該補助費非屬營業收入,如該管理委員會無租金等營業收入,其領取該補助費參酌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稅第861879100號函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三)前揭評估機構收到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之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減除,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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