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 「房屋使用權」交易,(( 不論盈虧 )) 都要 申報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9-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除房屋、土地外,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亦適用新制規定,應於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 即使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也要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考量個人交易該等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雖屬權利交易性質,惟經濟實質與房屋交易類同,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此類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應按新制規定課稅,並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長期持有等租稅優惠。
 
個人未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處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鍰;如有應納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不論有所得或虧損,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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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 星期二

注意 ~~ 受贈人~~ 也會被課 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除了是贈與人外,受贈人也有可能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及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近來該局查獲轄內甲君透過第3人將房屋移轉給子女,經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對受贈人發單補徵。受贈人不服,主張甲君名下尚有存款11,000元,未先執行即改課受贈人,難謂適法云云,經國稅局查明,甲君名下雖尚有郵局存款,惟該存款來源係每個月的敬老津貼,屬社會福利津貼,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或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的「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並不因此而免除贈與人原應負繳納贈與稅之義務,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贈與人仍負有納稅義務,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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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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